14. 执行分配异议文书

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A公司,住所地: xxx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

申请执行人孙某与被执行人成都B公司实现担保物权一案【(2019)********号】已由贵院执行。申请人于2021年4月13日收到贵院(2019)********号《分配决定书》,对《分配决定书》载明的内容不服,特提出异议。

申请事项:

一、 请求贵院撤销(2019)********号《分配决定书》;

二、 请求查阅贵院出具(2019)********号执行裁定变更孙某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所依据的相关文件;

三、 请求对申请执行人孙某所受偿的40,091,100元进行冻结。

事实和理由

一、孙某是否依法享有对被执行人的债权无法确定

贵院《分配决定书》载明“申请执行人四川C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B公司实现担保物权一案,因被执行人成都B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C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5月17日,本院做出(2019)******号执行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人为孙某。”(2019)********号《执行裁定》载明“在执行过程中,孙某与四川C公司于2019年5月14日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孙某。”

《民法典》第545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在(2019)********号执行裁定中,未见对转让的债权是否属于依法可以转让的债权进行审查的内容

《民法典》第546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在(2019)********号《执行裁定》中,未见对债权人转让债权是否通知债务人进行表述及确认的内容

债权转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有效:

  • 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

  • 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

  • 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必须有转让通知。

申请人认为,债权转让是有一定前提条件的,如果债权转让不符合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下转让是无效的,特别是如未依法通知债务人,债权受让人无权请求债务人履行义务。

二、优先受偿金额计算错误

《分配决定书》载明:

2019年5月17日,本院做出执行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人为孙某,2019年12月26日,申请执行人孙某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四川C公司对所得款项在20,160,000元及以18,000,000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的从2015年6月10日至受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的范围内有限受偿。孙某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提交的申请:资金占用费计算至2020年12月21日为19,931,100元,加上本金20160000元,共计40091100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法释【2020】6号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因此,对于资金占用费应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分段计算如下:

<表格省略>

由上述计算结果可知,2015年6月10日至2018年8月19日的资金占用费为10,259,700元,2018年8月20日至2020年12月21日的资金占用费为964602.74元*4=3,858,410.96元,合计为14,118,111元

申请人认为,由于申请人孙某提交的资金占用费金额计算错误,导致其优先受偿金额计算错误,其不得在40,091,100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由于孙某是否依法享有对被执行人的债权无法确定,且其提交的优先债权金额存在错误,据此,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2019)********号《分配决定书》,请求查阅贵院出具(2019)********号执行裁定变更孙某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所依据的相关文件,请求对申请执行人孙某所受偿的40,091,100元进行冻结,以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A公司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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