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贷款合同标的4580万元案件报告
工作进程(时间轴)

案件进展情况报告
深圳A公司:
感谢贵行对我所的信任与支持,委托本律师代理贵行与深圳B公司、徐某、北京C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3)********号】的诉讼工作,现就本案案件进展情况作如下汇报。
一、 工作进展
本律师工作目标:最大程度清收逾期贷款,为贵行减少损失,本律师的所建议的诉讼策略和方案均围绕此目标而提出。
1、项目调查情况
本律师在接受贵行委托之后,根据贵行指令,第一步工作是对案件中质押物展开调查;先后前往成都和南宁,对《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项下,《成都XXXX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发包人:成都D公司)、《北海XXXX工程承包合同》、《北海XXXX工程承包合同》(发包人:南宁E公司)等三份承包合同(统称为“基础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进行实地调查。
关于成都XXXX项目,项目属实,工程承包合同属实,但项目一直未开工建设,深圳B公司未实际施工,项目发包人也未实际欠付深圳B公司工程款。
关于北海银滩项目,经项目发包人南宁E公司项目经理审核并口头通知:该公司并未与深圳B公司签订上述两份北海项目工程承包合同;深圳B公司虽曾参与项目投标,但并未中标;两份承包合同所盖业主方“南宁E公司”公章非该公司备案印章。
2、诉讼策略调整
根据上述调查情况及贵行领导的指示,为案件整体重组和解创造条件,起诉时暂不将成都D公司等四基础合同付款人列为本案共同被告,也暂不要求行使质押权人的权利,将上述质押的应收账款列入诉讼请求,先以深圳B公司、徐某、北京C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
3、诉讼工作进度
(1)2013年1月7日向福田法院提起诉讼,福田法院以【案号(2013)********号】立案受理。
(2)同时对本案提起诉讼保全,提交保全财产清单,请求法院将地铁2号线、5号线两笔应收账款质押及
徐某持有的深圳F公司股权列入财产保全范围。(3)因未提供
北京C公司股权信息,无法保全徐某持有的该公司股权,本律师正安排前往北京对上述股权信息查证后,提交法院保全组法官进行保全。(4)因未提供
徐某与陈某婚姻关系证明,无法保全陈某名下房产,已向法院提交调查取证申请。请求法院向深圳市公安机关调查收集证据,从徐某的户籍档案中调取其配偶陈某的身份资料以证明徐某与陈某的婚姻关系。
即使查询到上述婚姻关系证明,也无法在现阶段追加陈某为被告,也无法保全其名下房产,需待保全组法官将案件移送业务庭后,方可由业务庭法官出具裁定,办理上述追加当事人和保全房产的手续。
二、下阶段工作重点
本律师认为:当务之急是应尽快确定是否在举证期满前追加当事人及变更诉讼请求
1、相关法律规定及本案的适用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2)本案的举证期限到2013年1月22日届满,经申请可以再延长15日,至2013年2月6日届满。如果贵行希望追加四质押合同的基础合同债务人为被告,并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四基础合同债务人承担代位清偿责任。就应在上述日期前提交《延期举证申请书》、《追加当事人及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2、若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上述申请,追加被告,变更诉讼请求,不仅可以节省诉讼成本,操作起来也简便易行,在此后的诉讼程序中,贵行可掌握更多的主动性,一旦徐某还款或提供其他财产担保,可对追加的四基础合同付款人进行撤诉。
在追加当事人及变更请求被法院接受后,将通知四基础合同债务人应诉,如果开庭审理,南宁E公司可能会对两份承包合同的真实性做出否定,并对合同公章的真实性提出质疑。但根据本律师对民事诉讼法的理解,本案的受案法院在民事诉讼的主要工作为查清民事纠纷的事实,并作出有法律依据的裁判。
3、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不追加四基础合同债务人作为被告,举证期满后,最迟至一审庭审结束前将不能再追加,只能选择另案起诉四基础合同债务人;另案起诉不仅会大大增加诉讼成本,提高案件办理的难度,还将面临对基础合同债务人诉讼时效逾期的风险。
4、特别提示:
若举证期满贵行仍未决定追加四基础合同债务人为被告,可能因程序原因导致在后续诉讼过程中无法对质押的应收账款和基础合同债务人主张实体权利的法律后果,以上风险特提示贵行注意。
以上建议,仅供参考,予以答复为盼!
顺祝
商祺!
广东景达律师事务所
Last updat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