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措施文书

关于请求立即对我行抵押房产采取停水、停电等强制腾空措施的紧急情况报告

**执行案号:(2013)******

平阳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温州A公司(简称“我行”)因与被执行人平阳B公司(简称“平阳B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执行一案,于2013年5月7日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贵院受理后已于2013年7月17日委托瑞安C公司对平阳B公司抵押给我行的坐落于平阳县万全家具生产基地A9的土地及房产(简称“抵押房产”)作出了瑞房评字(2003)********号《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的有效期为2013年7月29日至2014年7月29日)。

此后,我行多次请求贵院立即拍卖抵押房产,但因受 温州D公司(简称“温州D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黄某阻扰等原因,现在还没有对抵押房产采取强制腾空措施,致使本案受理执行一年多后仍未能对抵押房产进行拍卖,客观上已经影响了本案的执行效率。

为避免本案执行久拖不决,影响国家金融资产安全,我行现特将本案执行现状向贵院作出汇报,恳请贵院能继续给予我行支持,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尽快腾空和拍卖抵押房产,并对黄某等人阻扰执行的行为进行司法制裁。

一、抵押房产现状。

据贵院执行法官介绍,抵押房产现由温州D公司、林某和谢某占有使用。其中,温州D公司系无偿使用平阳B公司名下的部分抵押房产,且早在2013年10月11日就在贵院主持下与我行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承诺在2013年10月31日前开始腾空抵押房产内的机器设备并在2013年11月30日前腾空完毕,逾期未腾空完毕的,任由贵院强制腾空,产生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贵院为此已于2013年10月28日做出《民事裁定书》对上述和解协议进行了确认。此后,温州D公司没有履行腾空义务,贵院在2014年5月9日向其送达了搬迁公告,该司实际控制人黄某在2014年5月12日再次向贵院保证即日起停产、开始自行腾空,但据我行代理人与贵院执行法官2014年5月20日实地勘察,温州D公司仍在抵押厂房内进行生产经营,至今毫无停产和自行搬迁迹象。

林某向贵院提供了其于2012年7月1日与黄某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称其向黄某租用了部分抵押房产,租赁期限为2012年7月15日至2017年7月15日,租金两年一付,2012年7月至2014年7月的租金已由黄某收取。

谢某也向贵院提交了其于2013年4月22日与温州D公司签订的《租赁协议书》,称其向温州D公司租用了部分抵押房产,租赁期限为2013年5月1日至2022年5月1日止,租金两年一付,2013年5月1日至2015年5月1日的租金已由温州D公司收取。

二、林某、谢某所称与黄某、温州D公司建立的租赁关系依法不得对抗我行合法设立、登记在前的抵押权,抵押房产应予强制腾空。

本案被执行人平阳B公司早在2011年6月17日就与我行签订抵押合同,将本案抵押房产抵押给我行,并到平阳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依法设立了抵押权。我行现不知道林某、谢某向贵院提供的租赁合同是否属实,即便林某确曾在2012年7月与黄某签订了租赁合同,谢某确曾在2013年4月与温州D公司签订了租赁协议,其承租时间也远远晚于我行抵押权设立的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明确规定: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六条也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因此,林某、谢某所称的租赁关系依法不得对抗我行对本案抵押房产合法登记、设立在先的抵押权。

更何况,黄某也好,温州D公司也罢,都不是本案抵押房产的产权人,无权将平阳B公司名下的抵押房产出租给林某、谢某。从这个角度来讲,林某、谢某所称的租赁合同不但不能对抗我行的抵押权,而且根本就是无效的,二人完全是非法占用平阳B公司已抵押给我行的房产。

林某、谢某拒不搬出抵押房产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我行抵押权的实现,故按照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贵院依法应将林某、谢某非法占用抵押房产的行为涤除并对抵押房产进行拍卖。

三、为排除执行干扰,我行请求贵院能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1、依法做出拍卖裁定,裁定拍卖抵押房产并限令温州D公司、林某、谢某等抵押房产占有人限期腾退,逾期不腾退的,给予强制执行。

2、对抵押房产采取停水、停电、强行搬离和其他强制腾空措施。

3、鉴于黄某一再欺骗法院、拒不搬迁、抗拒执行,请求法院能依法对黄某采取罚款、拘留措施,如涉嫌犯罪则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温州D公司系我行的借款人,如其拒不搬迁,请求法院将其机器设备和存货就地查封,一并拍卖后交由我行受偿。

综上各项,我行认为,不启动强制腾空程序,温州D公司等占有人是不会主动腾出抵押房产的,温州D公司、林某、谢某非法占用抵押房产且经贵院通知至今仍拒不搬出,已经严重阻扰了本案的正常执行,使我行面临抵押物持续贬值、近4000万元贷款本息无法收回的恶劣局面,而温州D公司等占用人却在贵院强制执行一年多后丝毫不受影响仍在利用抵押房产经营牟利,这种明显不公平、不正常的现象已经严重损害了贵院生效法律文书的尊严,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

现在贵院委托做出的评估报告即将在7月29日到期,如果不能在此之前对抵押房产进行拍卖,一旦要重新评估将给我行造成更大的不必要损失。为此,我行恳请贵院能加大执行力度,立即裁定拍卖抵押房产并对抵押房产果断采取实质性的强制腾空措施,以维护我行的合法权益和法律尊严,树立社会的诚信守法风气。腾空过程中需要我行提供协助的,我行将全力给予配合,对贵院及贵院承办法官一直以来给予我行的大力支持,我行深表感谢。

专此报告。

申请执行人: 温州A公司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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