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货款纠纷律师函
致:重庆A公司
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接受重庆B公司(以下简称“重庆B公司”)委托,就重庆A公司(以下简称“重庆A公司”)拖欠货款事宜出具本律师函。
一、事实与理由
2017年2月23日,重庆B公司收到重庆A公司发来的《承诺书》,因重庆A公司在贵州遵义新蒲开发区标准厂房项目急需建筑钢材,要求重庆B公司及时发货,并对建筑钢材规格数量、单位价格、交货方式、结算方式等都做出了具体明确的约定。2017年3月份,双方签订合同,重庆B公司按照重庆A公司的要求,于2017年3月30日开始发送钢材货物1778.968吨,后重庆A公司付清该批次货款,但尚欠代垫运费409162.64元。
2017年5月10日,重庆B公司与重庆A公司签订《钢材采购合同》,约定由重庆B公司为红花岗区(新蒲新区)2017年虾子长堰公租房二期建设项目工程供应钢材。重庆B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1728.59吨钢材的供应,重庆A公司尚未付清该批次全部货款。
2017年8月9日,重庆B公司与重庆A公司签订《钢材采购合同》,约定由重庆B公司为贵州新蒲经济开发区新材料产业园配套服务区(二期)标准厂房建设项目供应钢材。重庆B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实际完成了1085吨钢材的供应,重庆A公司尚未付清该批次全部货款。
2018年10月17日,重庆B公司与重庆A公司签订《钢材采购合同》,约定由重庆B公司为贵州新蒲经济开发区保税区配套产业标准厂房二期建设项目供应钢材。重庆B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实际完成了450吨钢材的供应,重庆A公司尚未付清该批次全部货款。
以上项目共计发送建筑钢材等4306.179吨,根据《承诺书》及三份《钢材采购合同》的约定,重庆A公司尚拖欠重庆B公司款项共计7987098.15元,其中货款:5359436.03元,代垫运费:409162.64元,延期利息:2218499.48元(利息暂时计算到2018年12月31日止)。
二、法律分析
本律师认为,合同为双方当事人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自愿签署,合同各方均应受到合同约束,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按时履行,重庆B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重庆A公司的项目供应建筑钢材,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与此同时,重庆A公司也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合同对价的义务。但至本函件拟定之时,重庆A公司尚拖欠大部分货款未予支付。重庆A公司拖欠货款不予支付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不仅伤害重庆A公司与重庆B公司之间长期合作之互信,还对重庆B公司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重庆A公司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三、我们建议
为妥善解决上述问题,并避免双方遭受损失,本律师郑重函告:
一、 请重庆A公司在收到本函件之日起二十日内,向重庆B公司支付尚欠的款项共计人民币7,987,098.15元(大写:柒百玖拾捌万柒仟零玖拾八元)。
二、 上述期限内重庆A公司履行不能或履行困难的,可联系本律师或重庆B公司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或提出切实可行的书面还款计划。
三、 上述期满,重庆A公司未作任何书面答复或仍拒绝支付上述款项,重庆B公司将不排除采取一切必要的法律措施,通过法律途径追究重庆A公司的全部法律责任。
故请重庆A公司慎重考虑本所律师意见。
特此函告!(以下无正文)
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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