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袁某,男,汉族,1974年3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xxxxxxxx,住重庆市九龙坡区x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
委托代理人: 张雄 北京市浩天信和(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黄倩 北京市浩天信和(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重庆A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xxxxx,住所地: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田某 职务: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袁某因与重庆A公司(以下简称“重庆A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3月16日作出的(2021)********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再审申请。
再审请求:
一、 请求依法对再审申请人与再审被申请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再审,撤销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1)********号《民事判决书》作出的二审判决,依法改判再审被申请人以148.32平方米为基数,以1200元/平方米为计算标准向上诉人支付违约金177,984元。
二、 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理由:
再审申请人与再审被申请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作出(2020)********号《民事判决书》。再审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并于2021年3月16日作出了(20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法院针对本案所作的民事判决,不但继续错误地认定基本事实,且在二审的庭审过程中涉及程序违法;从而导致作出的判决存在严重错误,故理应纠正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一、二审法院对本案的基本事实认定错误
首先,二审法院在其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的第8页倒数第二段中载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这足以说明,二审法院继续错误认定了基本事实。
再审申请人与再审被申请人于2016年5月3日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涉诉合同”),购买位于重庆市巴南区xx号的房屋(以下简称“涉诉房屋”)之时,再审被申请人通过网络平台、宣传画册、现场公示、沙盘模型及工作人员的宣传等方式向再审申请人承诺涉诉房屋所在的小区是高品质纯别墅小区,小区西侧有约占地20万方的“阿尔勒体育公园”,总建筑规模约10万方的“阿尔勒商业小镇”、面积达300亩的“跑酷运动公园”等配套设施。
之后,再审被申请人在涉诉小区内建成了部分“阿尔勒体育公园”的配套设施,再审申请人也前往进行游玩,并拍摄了相关照片及视频(已在一审中提交举证)。然而,再审被申请人却在再审申请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拟修建的“跑酷公园”及修建好的“阳光精灵乐园”等部分体育场地拆除后,修建成了高层住宅并对外进行销售。
为证实上述事实,再审申请人已在一审的庭审中举示了“宣传资料”、“现场沙盘图”、“公证资料(再审被申请人注册的微博账号对外发送的有关涉诉房屋配套设施的文章)”“图片(相关涉诉业主在配套设施内玩耍的图片)”等证据资料。特别是再审被申请人在销售涉诉房屋时向再审申请人发送的“宣传资料”,既明确又具体地就涉诉房屋的配套设施作出了说明和允诺:
第一,从内容上看,再审被申请人用较长篇幅对
涉诉房屋的配套设施进行了说明“截止2015年8月阳光100·阿尔勒已经落实的几项重大利好消息包括,阿尔勒体育公园位于小区西侧,宽度沿内环高速果园大桥两侧各延展50米,总长度约1公里,占地约20万方,规模相当于三个鹅岭公园。目前规划了阿尔勒印象、几米的森林、彩绘森岭廊、枫叶健步道、儿童乐园等五个板块。阿尔勒商业小镇总建筑规模约10万方,布局在小区西侧等”从文字表述上,体现了再审被申请人对涉诉房屋的配套设施进行了明确具体地允诺。第二,从形式上看,再审被申请人利用平面图形,将“阿尔勒公园”的内部布局进行了形象具体地展示,包括上文提到的“阿尔勒印象、几米的森林、彩绘森岭廊、枫叶健步道、儿童乐园”均在“阿尔勒公园总平面图”进行了规划布局,每一个位置均清楚明确。同时,“宣传资料”的制作主体系再审被申请人,满足“格式文本”的条件;即使再审申请人在“宣传资料”的末页最下角用极其微小的字体表明“本宣传资料仅供参考,所有细节以政府最终批准文件以及双方签订合同为准”也应视为对再审被申请人的义务地加重,一方面对于涉及再审申请人权益的内容,再审被申请人在向再审申请人发送要约时,应当在醒目的位置用最醒目的字眼予以表述;另一方面,再审被申请人在向再审申请人发送要约时,也应当提示再审申请人予以注意。但在整个一审、二审的庭审中,再审被申请人并没有举示相应的证据证明其已履行了提请再审申请人注意的义务。在“宣传资料”的末页最下角用极其微小的字体表述的内容,涉及再审申请人的实体权益,而涉诉小区建设规划的主动权掌握在再审被申请人手里,相关政府规划部门只是针对再审被申请人提出的建设规划申请进行被动许可,而再审被申请人在一审、二审的庭审中一直将所有责任甩锅给政府的行政审批。这足以说明,再审被申请人在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自己的责任,“宣传资料”的末页最下角用极其微小的字体表述的内容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
其次,二审法院在其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的第8页倒数第一段中至第9页第一段中有关于“本案是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评析的内容”严重错误,结合上文的论述可知,再审被申请人在销售涉诉房屋时向再审申请人发送的“宣传资料”:
第一,其载明的内容是再审被申请人对开发规划范围内房屋相关配套设施的说明和允诺;
第二,该说明及允诺不论是从文字表述上,还是图形展示上均体现了明确具体;
第三,
涉诉房屋的相关配套设施对再审申请人与再审被申请人签订涉诉房屋买卖合同具有重大影响,且再审申请人购买涉诉房屋时,再审被申请人对外允诺的是涉诉小区为“纯别墅小区”,再审申请人购买涉诉房屋追求的是居住品质,配套设施中有无公园、公园面积大小等,按通常理解,均对涉诉房屋再次出售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现再审被申请人的违约行为直接降低了涉诉房屋的居住品质,对其再次出售的价格造成了不利的影响。故,二审法院认为“宣传资料”不构成要约是严重错误的。
综上,再审被申请人在销售涉诉房屋时向再审申请人发送的“宣传资料”对涉诉房屋的相关配套设施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说明和允诺,系要约,是涉诉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同时,再审被申请人在“宣传资料”中用及其微小的字体不合理地免除和减轻自己的责任,该格式条款约定的内容系无效。且再审被申请人在“宣传资料”中通过文字明确地表述了包括“阿尔勒体育公园”在内的相关配套设施的修建是“截止2015年8月已经落实”的事宜,这更进一步地表明再审被申请人,已构成严重违约,侵害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二、二审法院在的庭审过程中涉及程序违法
再审申请人在二审的庭审中举示了新证据,但在二审庭审中再审被申请人没有对部分新证据进行质证,同时在二审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中没有提及再审申请人所提交的新证据,更没有针对新证据进行的认定。该组新证据系涉诉小区业主提交的行政公开申请,以及相关政府部门的回复。特别是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就涉诉小区业主反映的再审被申请人擅自拆除涉诉小区的配套设施修建高楼等行为,经过调查后作出《关于李xx等人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书》(以下简称“意见书”)进行了回复,在回复中明确了再审被申请人擅自将部分商业更改规划建成了洋房和高层,在“阿尔勒商业小镇”已通过区规划局规划的情况下,于2016、2017年先后擅自将近8万方商业调整为洋房和高层;同时还擅自将承诺的公园面积从20万方减少至2万方等。
同时,在意见书后还附上了再审被申请人2020年3月15日出具的《重庆A公司承诺书》,再审被申请人承诺“完成位于项目A2区西侧高架桥附近的红线外用地的公园建设,该公园近2万平方米,包含草坪、运动场(步道、篮球场、羽毛球场及其他一些健身设施)、阳光精灵乐园(儿童乐园)等项目”,针对这一情况涉诉小区业主又向重庆市巴南区政府申请了行政公开,重庆市巴南区政府通过网上政府公开信箱的方式对上述问题进行了初步回复,回复内容如下:
“经巴南区城市管理局查验,公园位于高架桥旁,由编号为N01-xx防护绿地和编号为N01-xx的居住用地的其中一部分,两块地组成。土地权属不属于阳光100阿尔勒小区建设用地范围。根据《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规定:防护绿地的作用是指用地独立,具有卫生、隔离或者安全防护功能,游人不宜进入的绿地。所以该处不宜建设人能进入的公园,只能以栽植绿化或生态修复达到隔离安全防护功能,建设总面积约为18000平方米。。。。。。xx房地产公司于2020年3月11日向我局提出审查公园方案的申请(渝****号)。该公园方案审查申报条件不满足《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做好公园修建性详细规划工作的通知》。。。。。。该公园未到达审查申报条件。。。。。。”
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中关于绿地的分类中明确载明了:
“公园绿地的内容是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景观、文教和应急避险等功能,有一定游憩和服务设施的绿地”而“防护绿地是用于独立,具有卫生、隔离、安全、生态防护功能,游人不宜进入的绿地。主要包括卫生隔离防护绿地、道路及铁路防护绿地、高压走廊防护绿地、公用设施防护绿地等”。
故公园绿地和防护绿地的从内容定义上,功能作用上完全不同,二者在城乡规划和生态环境中有明确的分类,明确不同的功能,二者无法进行相互替换。从再审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体育场地的承诺就是将防护绿地替换成了公园绿地,一方面加大了社会安全隐患,另一方面也加大了公园会被随时拆除的可能性,加重了包括再审被申请人在内的小区业主无法正常使用小区配套设施的风险。
二审法院在其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第9页第1段第4行中表述:
“根据本案查明事实,
重庆A公司项目五期建设规划均无广告和宣传资料中所称的20万平方米的“阿尔勒体育公园”以及“跑酷公园”。。。。。。”
明显与基本事实相违背。故此,在再审申请人提交了“宣传资料”“小区配套设施游玩照片、视频”等证据及新证据的情况下,部分新证据未进行质证,且二审法院未对新证据进行认定评述,仅依据规划中有无涉案争议公园的规划就认定再审被申请人的广告和宣传资料不构成要约,一方面涉及程序违法,另一方面继续错误认定基本事实。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未依法审查、监督、纠正原审法院的错误判决,“将错就错”的维护一审错误判决,使国家公信力蒙垢,使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未受到保护。因此,再审申请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条、第200条第(4)、(6)项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再审,希贵院同意再审并查清事实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此致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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