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补充质证意见

重庆A公司与张某等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补充质证意见

致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原告就重庆A公司当庭提交的部分证据材料发表如下补充质证意见:

一、 针对被告提交的证据2:建字第xxxxxx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许可证》的附图。

我方无法确认、核实被告提供的建字第xxxxxx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许可证》的附图是否与相关政府部门备案的一致。但被告提交的前述附图主要分为三大部分,附图左边为绘制的规划平面图,附图中间表格部分为规划平面图各部分的具体指标,附图右边为绘制图例、说明、地块名称、相关单位人员的名称等基本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要求,绘制的规划平面图内的数据必须要在表格指标中完全对应体现,且要与图片右边的图例、说明及地块名称一一对应。

从附图中间的表一可知,本图绘制的范围是A区一期(1号地块1-B2-1,1-B2-2,1-B2-3+2号地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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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图所示,A区一期包括1号地块(含1-B2-1,1-B2-2,1-B2-3)和2号地块两个地块,在附图右边的说明中也明确了地块的名称为“宗地一:1号地块”,“宗地一:2号地块”, 如下:

<图片省略>

由此我们可以得知,A区一期一共有两个地块,这两个地块对应在平面图中的编号分别为N01-1/03和N02-1-1/04、N02-1-2/03。接下来我们在平面图中找到一号地块即N01-1/03地块,该地块位于A区一期西侧, 沿内环高速延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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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在图片中间的表格处找到关于一号地块即N01-1/03地块的具体指标, 如下:

<图片省略>

根据表格指标可知,在该地块的规划设计中,居住户数、居住人口均为0,仅规划了公建面积9945.91㎡和设备用房2110.95㎡,合计地上建筑面积为12056.86㎡。从表格备注4可知,商业、酒店、办公、科研等列入公建类别。那么A区一期一号地块即N01-1/03地块中规划的公建是什么呢?从附图表4可以判断,规划的公建为商业,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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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标题处标明“一号地块(1-B2-1,1-B2-2,1-B2-3)”,也就是说,1-B2-1,1-B2-2,1-B2-3这三个部分都是属于一号地块的范围,这三个部分的主要功能规划为商业,且总计容面积与上一张表格中的地上建筑面积/总计容面积的数据完全一致,均为7286.22㎡。

综上,A区一期实际上包含两个地块,一号地块即N01-1/03地块,位于附图平面图左侧(A区一期西侧)沿高速公路延展,被斜线部分填充的近似长方形的部分,与被告宣传资料中对阿尔勒体育公园位置、形状的描述基本一致。二号地块即N02-1-1/04、N02-1-2/03地块,位于附图一号地块右侧(A区一期东侧)的不规则形状。在A区一期一号地块即N01-1/03地块的规划中,根本未规划居住功能,仅规划了部分商业功能,从规划设计上看,商业部分的面积7286.22㎡*层高14.1m可计算出102735.7m³的规模,完全能够与被告宣传资料上所称的10万方阿尔勒小镇的规模进行匹配,说明被告在宣传资料上所列明的内容并非是不具体不明确的宣传用语,而确是以经过审批的规划图为基础,从性质上明确了是商业,从体积上具体到10万方。因此可以得知,被告依据规划的内容对业主承诺的阿尔勒小镇、阿尔勒体育公园就是在A区一期一号地块即N01-1/03地块的位置上,该地块的形状、位置、规划内容均与被告的允诺、承诺一致。

二、被告提交的证据2:建字第xxx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

被告提交的建字第xxx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许可证》的附件、附图与原告在相关部门调取的一致。从前述xxx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许可证》的附件、附图中可知建字第xxx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A公司:xxx建设工程位于巴南区花溪镇道角21社,同时在被告提交的《xxx项目开发建设情况说明》中也明确了建字第xxx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是对于A区二期的规划,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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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原告却发现,该附图表格中所列明的建设用地面积与A区一期一号地块即N01-1/03地块的建设用地面积完全一致,均为28754㎡,为了解该面积完全一致是否是巧合,原告又对比了A区一期一号地块即N01-1/03地块的平面图与所谓A区二期附图的平面图,对比效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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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图左侧为被告提供的A区二期平面图,从图片可以直观的看出,左侧图片中对地块的缩写为NO1-1/04 R2,且标明平面图右上角的建筑为“已建”,那么可以推定,除开已建部分,剩余近似长方形的部分即为二期拟建的部分。对比右侧图片,右侧为被告提供的A区一期一号地块和部分二号地块的平面图,从对比来看,两张图的形状是完全一致的,右侧图片的右上角的建筑与二期图右上角的建筑完全一致,该建筑为已修建完成的售楼部,所以,二期拟建的NO1-1/04 R2地块与一期一号地块即N01-1/03地块完全重合,均为图片中近似的长方形部分。由此可见,所谓的二期规划平面图,竟然在面积、位置、形状都与一期一号地块完全重合,这绝不是巧合,而就是同一块土地。原告再次对两张平面图进行对比,发现二期平面图中的NO1-1/04 R2地块编号,也与一期平面图中的地块编号重合,具体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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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图中,明确标明,N02-1-1/04 R2(宗地一:2号地块),说明该地块编号是属于A区一期2号地块的,该2号地块与1号地块是完全不同的两个地块,为何会在二期图纸中变为二期拟修建地块的编号?为何会在二期图纸中用A区一期2号地块的编号代表A区一期1号地块的位置?

上述情况结合二期规划附图中表格的指标,原告可以进行合理推测,即被告在进行A区二期规划设计时,用属于A区一期2号地块的地块编号覆盖了A区一期1号地块的位置,导致N01-1/03地块从图纸上完全消失,同时在原本未规划居住功能的1号地块即N01-1/03地块的位置,重新规划了440户住户,并在该地块的位置修建起了住宅变成所谓的A区二期,改变了原1号地块的功能,也导致原本规划的商业和体育公园不复存在。

同时在被告提交的xxx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许可证》的附件中明确载明了体育场地设置在xxx花园(A区)一期。

根据被告提供的A区一二期规划图可知,被告对A区一期1号地块即N01-1/03地块是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被告有权且应当按照规划和宣传资料的承诺对该地块上的体育场地运动公园等进行修建。同时被告在提交的《xxx项目开发建设情况说明》中明确了A区一期1号地块中有“标准篮球场、儿童游戏场等”同时在前述《情况说明》中多次用到“设计报规”等字眼,被告作为开发建设方,从常理讲都是由被告自己委托设计公司设计然后再向相关行政部门进行报件报规,相关行政部门只是做行政许可而已,主动权是掌握在开发商身上的。且2013年至2014年,被告通过各种明确具体的陈述,允诺原告将会在1号地块的位置修建体育场地运动公园等,接房时,A区一期的1号地块的位置已由被告修建为公园,铺设草坪,上面架设了一定数量功能完备的体育设施,还设有儿童游乐场地,修建内容与被告的承诺基本相符,原告此后不间断的正常使用该体育场地和运动公园。到2018年的年底,被告突然将A区一期的1号地块位置围挡施工,且未书面告知原告施工原因,直到高楼拔地而起原告才发现,原来修建在A区一期的1号地块位置的体育场地运动公园等场地设施已被被告全部清除,改建成了住宅。

综上,原告方认为被告以明确具体的承诺将会在A区一期的1号地块上修建体育场地和运动公园等,且被告按照承诺的规划内容已经修建完成一部分场地而原告也实际使用的情况下,被告的承诺当然是要约,是双方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被告应该依据合同约定,继续在该地块上规划修建体育场地和运动公园。但实际情况却是被告不仅将已修建的体育场地和运动公园进行清除,还调整规划,在该地块规划了440户住宅,导致承诺给原告的在1号地块上修建体育场地和运动公园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已经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代理人:张雄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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