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 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一(一审被告):重庆A公司,住所地重庆市xx号xx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刘某。

申请人二(一审被告):刘某,男,196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重庆市九龙坡区xx号。

申请人三(一审被告):刘某,男,196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前进路xx号。

以上三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雄,北京市浩天信和(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xxxxxxxx。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重庆B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滨江路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江某。

申请人重庆A公司、刘某、刘某因与被申请人重庆B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6日做出的(2018)********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再审请求

申请撤销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6日做出的(2018)********号《民事判决书》,并重新审理。

事实与理由

一、 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1、原判决载明“虽然租赁合同并未约定违约方承担守约方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但刘某、刘某作出的《承诺书》载明,担保的范围包括重庆B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亦即双方对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的承担补充进行了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属于对事实认定不明,适用法律错误。

申请人认为,合同36.1条约定,对本合同的任何补充、修改需经双方同意,并以书面形式做出,而刘某、刘某出具的《承诺书》仅有刘某、刘某的签字捺印,并无申请人重庆A公司和被申请人重庆B公司的签字捺印,从形式上不符合变更合同的要求,该《承诺书》没有经过双方同意,不能认定为是对合同的补充修改。因此,被申请人提出的为实现债权支付的费用在合同中并无约定,不应得到支持,原判决对事实认定不明,适用法律错误。

2、原判决对合同中约定的三种不同的违约金计算方式均予以支持,属于对事实认定不明,适用法律错误。

合同7.8条,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物业管理费、空调费等其他费用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当按照逾期支付金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合同25.2条,甲方依据本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乙方应支付甲方不少于按照解约当年租金标准计算的6个月租金的违约金。乙方已按照优惠期租金标准享受租金优惠的,还应当将优惠期减免的全部租金如数支付甲方,并补交甲方此前予以减免的全部费用。

合同中约定了三种不同的违约金计算方式,申请人认为,即便最后判定申请人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这三种违约金计算方式也不得全部适用,否则就是对同一个违约行为重复计算了三次违约金。同时申请人认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应该依据相关法律进行调整。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由此可知,违约责任中损害赔偿责任的目的是,作为对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害进行补偿,《民法典》对违约金的规定强调了违约金的补偿性,同时有限地承认违约金的惩罚性,一般的合同违约责任适用补偿性损害赔偿,不得适用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只有在商品欺诈和服务欺诈中才可以适用,不得随意扩大适用范围。

申请人认为,对于合同中同时约定了几种不同性质的违约金条款,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选择适用,且对于约定过高的违约金条款应当进行调整。原判决在被申请人未提供实际损失金额的情况下,对合同中三种不同性质的违约金计算方法均予以支持,导致判决中出现申请人支付的违约金金额是所欠租金金额近三倍的特殊情形,该违约金严重高于实际造成的损失,不仅完全违背了民法典规定的违约补偿性损害赔偿的原则,也过分加重了申请人的违约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3、由于原判决对事实认定不明,导致适用法律错误,未判定被申请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被申请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一系列违约行为,应该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而申请人所采取暂缓支付租金是基于被申请人不履行合同义务而进行抗辩。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九十二条,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因此被申请人应对其违约行为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申请人依法可以减少相应的赔偿额。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1、被申请人在招商引资、签订合同过程中,均向申请人承诺,将依托江北区政府《北滨路沿江商贸带商业发展规划》,对自身进行装修改造产业升级,并在合同8.8条约定将采取促进租赁物业商业氛围成熟、集聚人气的相关措施。但在申请人入驻之后,发现被申请人并未按照合同约定采取任何促进商业氛围的措施,也未进行任何装修改造,金源购物中心大量商铺处于空置状态,导致租赁物业的客流量一直无法满足申请人正常经营需求。被申请人从始至终未能按照承诺履行相关义务,申请人不断与被申请人进行交涉沟通,但被申请人均拒绝履行,无奈之下被申请人才通过暂缓缴纳租金进行抗辩。

2、合同4.6条约定,甲方为支持乙方经营,在乙方租赁期限内,免费提供南广场、北广场外立面不低于200平方米的广告位各一块给与乙方使用。

但在实际履约过程中,申请人花费高昂的费用完成了两块广告牌的设计制作后,被申请人却一直拒绝为申请人提供广告位,同时被申请人还不允许申请人在购物中心外自行设置广告牌,导致申请人在金源购物中心内承租1万多平方米的营业场所,对外却没有一个广告招牌,无法进行正常的宣传。被申请人的上述违约行为给申请人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处于弱势的申请人只有选择以暂缓缴纳租金来进行抗辩。

3、合同3.2条,租赁物业已由重庆市公安消防部门整体消防验收合格,并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文件。合同3.3条,甲方应协助乙方进行装修和开业(使用)消防验收工作,提供相应的手续材料。合同9.2条,乙方应将租赁场地装修方案交与甲方,并将涉及租赁场地的改装、布置、内部装饰等各种图纸、设计、施工方案报请甲方审核。甲方审核后,乙方须办理消防审批手续。

由此可知,对于申请人的装修方案,被申请人有前置审核权,经其审核后申请人才能办理消防审批,也就意味着,经被申请人审核后的方案,应满足消防验收条件。但在实际履约过程中,申请人报送装修方案后,被申请人未告知该方案是否存在不符合消防要求的地方,审核通过后便同意申请人装修施工。在施工过程中,被申请人也未及时告知哪些位置属于消防疏散通道等,导致申请人装修完成后未能通过消防竣工验收,被迫支付装修整改费用对原装修进行整改,以符合消防验收的要求。

申请人认为在装修过程中,被申请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协助申请人开展相关工作,未能尽到对装修方案的审核义务、告知义务,因为租赁场地原本已符合消防验收条件,被申请人对其中哪些部分属于消防有特殊要求是最清楚的,如果在审核方案的时候就尽到注意和告知义务,申请人便可对方案进行修改调整以满足消防的要求,但由于被申请人未如实告知,导致申请人不得不对已完成的部分装修进行整改拆除,由此产生了巨大的损失。由于被申请人未履行合同义务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申请人不得已才采取暂缓支付租金的形式进行抗辩。

4、合同5.4条,乙方必须于2016年10月15日营业。5.5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因乙方的原因导致乙方迟于约定的营业日开业的,每延迟一日须向甲方支付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的违约金。正是因为被申请人在审核装修方案时未能尽到注意和告知义务,导致申请人完成全部装修,申报消防验收却未能通过,不得不进行整改。特别是导致申请人无法按照原计划于2016年10月15日正常开业,直至2017年5月1日才得以开业,被申请人的违约行为给申请人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仅每月支付员工工资就需要50余万元。申请人认为,合同中只约定了申请人的原因导致迟于约定营业日开业的违约金,未违约因为被申请人的原因导致迟于约定营业日开业的违约责任,合同条款显失公平,对被申请人的违约行为应该参照对申请人的责任约定,按照每延迟一日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的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

5、合同4.6条,甲方为支持乙方经营,在乙方租赁期限内,出租南广场建筑面积约4000平方米场地给乙方用于经营火锅及海鲜烧烤。2016年5月申请人在南广场开工建设以钢结构加膜结构为主体的“第八届重庆火锅美食节主会场”,但当钢结构架子拼接成型开始吊装时,广场上众多的树对继续施工产生影响,申请人便积极联系被申请人协调移树,但被申请人却以“这些树是老板的发财树不能动”为由阻挠申请人正常施工,导致整个工程停工。原本预计6月份交付的大棚无法按期搭建完毕。最后协调好重新开始施工都已经是8月中旬了,工期延误了一个多月。为此申请人的施工成本被迫增加。申请人认为,广场场地既已租赁给申请人,申请人便有权利对其进行正常的建设施工,且该项目方案是经过被申请人审批同意的,被申请人不仅不配合申请人的工作,反而以莫须有的理由阻碍申请人的正常施工,导致工程延期、申请人遭受巨大的损失,在此情况下,申请人不得已采取暂缓支付租金的方式以对抗被申请人的违约行为。

被申请人未按涉案合同之约定如实履行义务,且存在违约行为,申请人暂缓缴纳租金系对被申请人违约行为行使抗辩权,原判决未查清事实,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

综上,涉案合同系双务合同,被申请人若想依据涉案合同之约定享有收取租金的权利,也理应按照涉案合同之约定,遵守契约精神,如实践行对申请人所作出的承诺,履行合同义务。如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原判决对事实审查不清,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申请人据此依法提请贵院撤销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6日做出的(2018)********号《民事判决书》,并重新审理,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

此致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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