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 抗诉申请书

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原再审申请人): 重庆两江新区A学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住所地: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赵某,职务:财务总监。

被申请人(原再审被申请人): 刘某,女,汉族,1989年3月26日出生,住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

请求事项:

一、 请求对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25)********号《民事裁定书》提出抗诉;

二、 请求指令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本案。

事实理由: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7日作出(2025)********号民事裁定,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该裁定存在如下法定抗诉事由:

一、该裁定未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审查案件,其驳回理由及适用的法律出现错误,同时该裁定还在在法律规定之外设定案件受理条件,剥夺了当事人获得救济的权力。

1、《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再审案件后,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等规定,对当事人主张的再审理由进行审查;

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再审申请人提供的新证据,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或裁判结果错误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再审申请人证明其提交的新证据是在原审庭审结束后产生的,可以认定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

2、从证据形成的时间来看,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法院(2024)********号民事判决是在原审结束后才形成,属于新产生的证据。

3、从证据的重要性来看,被申请人刘某侵犯申请人A学校商业秘密这一事实作为本案重要的基本事实,系再审申请人A学校采取相关行为的基础和前提,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一、二审法院应当对该事实进行审查,从而对刘某自动离职的行为作出正确的判断。

但是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一、二审法院均未对被申请人刘某侵犯申请人A学校商业秘密这一事实进行审查,导致对被申请人刘某自动离职的相关事实认定不清,从而适用法律错误。而申请人提交的新证据——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法院(2024)********号民事判决,对被申请人刘某侵犯申请人商业秘密的事实进行了严格缜密的认定,能够证明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一、二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错误,足以推翻劳动争议案件中一、二审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23)********号民事判决及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4)********号民事判决)。

4、我国法律法规并未对新证据的形式及效力设置其他条件,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民诉法解释》第三百八十四条、三百八十五条、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就应作为新证据启动再审程序。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没有遵照上述法律对本案的新证据进行审查,相反想当然地认为在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法院(2024)********号民事判决被迫进入二审的情况下,该判决属于未生效判决,从而驳回了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综上,(2025)********号《民事裁定书》在未依法审查新证据的情况下 ,武断错误地以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法院(2024)******号民事判决未生效为由而认为其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新证据的情形,属于在法律规定之外设定案件受理条件,严重剥夺了当事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获得救济的权力。

二、该裁定出具之前,一审判决已经生效,该裁定仍以一审判决未生效而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该行为严重违法。

2025年6月23日,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法院(2024)********号民事判决(详见证据1),经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5)********号民事判决维持并生效(详见证据2);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已知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法院(2024)********号民事判决生效(申请人2025年6月27日已邮寄)的情况下,仍以“判决未生效”为由驳回申请(详见证据3),违反《民事诉讼法》第215条第(一)项之规定。

综上,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法院(2024)********号民事判决于2025年6月26日生效,但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25年6月27日仍以“该判决未生效”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该行为已严重违法。

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在本次再审程序中,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剥夺当事人权利。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法院(2024)********号民事判决因被申请人上诉于2025年5月13日而被迫进入了二审;鉴于此,申请人于2025年6月4日通过中国邮政EMS(单号:xxxx)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邮寄了《中止审理申请书》(证据详见4)。因当时二审庭审已结束即将出具终审判决,如按照承办法官的理解,一审判决是否能作为新证据,将以此二审判决结果作为依据,那么承办法官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再审案件进行中止,待二审结果出来后再恢复审理。

该申请于2025年6月5日妥投(详见证据4),但(2025)********号再审案件的承办法官未予答复、未裁定中止,而是在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法院(2024)********号民事判决生效后直接作出驳回裁定,严重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153条之规定。

综上,(2025)********号再审《民事裁定》存在《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的抗诉条件,恳请贵院依法提出抗诉!

此致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重庆A学校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七日

附件(证据):

  1.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法院(2024)********号《民事判决书》。

  2.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5)********号《民事判决书》。

  3. (2025)********号再审《民事裁定》。

  4. 《中止审理申请书》的快递单及投递轨迹截图。

  5. 《变更事实理由申请书》的快递单。

  6. 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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