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4 申请人陈述意见
尊敬的审判员:
就贵院已受理的(2024)********号案件,申请人重庆A公司已提交《再审申请书》详尽陈述事实与理由,现就相关问题重申并简要补充说明如下,恳请人民法院充分考量:
一、申请人提起本案的诉讼请求为给付价款,并非要求实施审计行为,人民法院应当立足本案的诉请能否得到支持进行实体审理,另案是否进入司法执行程序与本案并无实质关联。
二、申请人提起本案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159条、第578条,《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22年12月28日)》等法律规定,前述法律明确了“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成就”的规定,故本案的争议焦点应在于,审查义务主体是否主观怠于履行、是否不正当阻止付款条件成就的相关事实,该事实应由诉辩双方举示相关证据予以认定,而不需要通过另案司法执行来证明。
三、被申请人没有在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内实施审计行为,已经是主观不作为的消极事实,已经符合前述法律规定的大前提。试想,如果双方是在合同中明确了实施审计的时限,但义务主体并未按期履行,那么这种情况下,申请人难道还要先诉其履行再申请强制执行再诉其给付价款吗?《再审申请书》第五点的相关类案均表明了“义务主体怠于履行合同义务阻止付款条件成就时,人民法院判决付款条件成就”的裁判要旨,更何况,本案被申请人的义务来源不仅仅是合同约定,还来源于更严苛的生效判决。
四、《民事诉讼法》第122、126、127条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条件和判断标准,其中第126条明确:“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请求贵院适用上述法律对本案是否应受理进行审查,而假若驳回我方再审申请,也应当释明本案属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哪种法定情形或理由。
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类案裁判等意见详见《再审申请书》,请求法庭充分考量并依法裁判。
此致
申请人:重庆A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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